工资单代扣养老保险费不等于已参保缴费
崇左讯近日,江州区某矿业公司职工*某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拿到裁决书,裁决书裁决其所在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并补缴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。*某于2011年4月到某矿业公司工作,与公司签订了《劳动合同书》,合同明确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,但公司一直不办理,也不为其缴费。为维护其参保权益,*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市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其办理参保登记,并补缴社会保险费。在庭审上,该公司辩称,公司虽然没有代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,但养老保险费已发到*某的存折,应视为已缴费,要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*某的请求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查明:*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真实有效,具有法律效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十条第一款“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”以及第五十七条“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、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,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”之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,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费。该公司虽然在工资单上注明代扣养老保险费,但并没有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,也从没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*某办理参保登记手续。据此,仲裁委支持申请人*某的仲裁请求,依法裁决该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说,目前不少公司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,在工资单上列有养老保险费项目,试图证明企业已为职工缴费,以达到阻止职工向企业提出参保缴费要求的目的,但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(农佳良)